Menu
愛情

愛情與婚姻,兩者之間的關係

...

愛情與婚姻,以及兩者之間的關係,多少年來一直是人們尤其是女性議論的老話題。在人類文明的初期,女人只是「物品」,部落之間相互交換的禮物。在奴隸社會,奴隸是屬於奴隸主的私有財產,奴隸們是普通物品中的一種特殊的物品,奴隸們根本沒有選擇配偶的權利。到了封建社會,婚姻的權力被轉移到父母手中,成為「包辦婚姻」。總之,前資本主義社會,女人無法主宰自己的身體和命運。女性沒有由「身體」上升為「主體」哪怕是買賣自己身體的交易主體。人類社會長期以來是男權中心的社會,即使是「男才女貌」的「愛情」其實不僅打上了男權社會的不平等的印記,而且也同樣帶有買賣和交易的痕跡。

由於在封建社會中,處於屈從和附屬地位的女性沒有獲得「主體性」,因此,封建社會男女兩性之間很難建立平等的性愛關係。很難產生真正的愛情。資本主義極大地解放和發展了人性,同時也極大地禁錮和壓抑了人性。它極大地提升了人性,同時也無情地踐踏了人性。資本主義許諾了愛情,同時也從根本上取消了愛情。比任何時代更加徹底地把婚姻變成了一種赤裸裸的買賣。在現代一夫一妻制度下,愛情卻與不少婚姻緊緊相伴,它們之所以能夠相反相成,只能歸因於頻繁的男女交往,正是男女交往的過程,使婚姻與愛情這對對立的因素統一起來,彼此相互矛盾,相互制約,相互作用。

...

一場愛情對一樁婚姻的作用,有三種可能:一是兩者相輔相成或相安無事,表現為愛情與婚姻相容:二是愛情或破壞婚姻或結束婚姻,表現為愛情與婚姻相斥;三是它們毫不相干或互不搭界,表現為愛情與婚姻脫節。

實際地說,無論從愛情和婚姻的本質,還是從兩性生活的實踐來看,愛情的外延要比婚姻大得多,愛情既可存在於婚姻之中,又可產生於婚姻之外;既可完全滲透在婚姻之中,又可統統揮灑在婚姻之外;既可部分留守於婚姻之中,又可部分游離在婚姻之外;當然,它也既可存在於現實之中,又可產生於幻想之上。所以,愛情與婚姻相容,既可能表現在婚內,又可能表現於婚外。更有可能表現為婚內加婚外;愛情與婚姻相斥,既可能表現為婚內加婚外,又可能表現於婚外,最有可能表現在婚內;愛情與婚姻脫節,不是表現在婚內,就是表現於婚外。所以,如果說愛情與人類的各種兩性關係,是一種內容和形式之聞的關係,那麼,愛情與婚姻就不能構成此種關係,愛情與婚姻的關係,只能是人類兩性生活的部分內容與某種形式之間的關係。因此,不能把愛情等同於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並不必然意味愛情的忠實。當然,也不能把一夫一妻制歸結於愛情,愛情並不必然屬於一夫一妻制。

愛情是人類兩性生活的一項重要內容,婚姻是人類兩性關係的一種主要形式。無論從實踐還是從理論看,愛情可以超越婚姻,婚姻不能左右愛情。愛情往往是超凡入聖的,對婚姻而言,它可能使其有,可能使其無,還可能使其似有似無,時有時無。而婚姻對愛情卻常常是無能為力,難以制約其存廢。

但是,真正的愛情也是與人的道德責任緊密聯繫在一起的。愛情不僅是激情,也是一種理性所駕馭的感情,是責任與情感的統一體。缺乏責任感的兩性戀情可能富有浪漫色彩。卻沒有深厚的根基。兩性相愛,至潔至純,其高尚的價值在於相互給予和奉獻,在於主動地承擔責任。由於愛情的本質在於責任,因此責任感是衡量愛情深度與強度的重要標尺。當一個人體驗到真正的愛情時,其中的責任不是某種外部力量強加於他身上的東西,而是對愛情的自覺意識,是與愛共生的自願行為。它使相愛的雙方融為一體,同甘共苦,相濡以沫,生死相依,雙方都把對方的幸福視為自己的幸福,把為對方履行責任視為自己的快樂。這樣,愛情關係中的道德責任便轉化為幸福感。

...

愛情是人類道德生活的一個重要領域,也是每個人人生經歷的重要內容,它不僅關係到每個人現實生活的幸福,而且反映着人類文明進步的程度、社會道德發展的水平。愛情是神聖的,愛情是男女之間特有的感情現象,是異性相互愛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身伴侶的感情和意志。愛情的產生決不應歸為本能的驅使,相貌體態,金錢地位的吸引等,更重要的是取決於雙方對生活的追求,性格、氣質的默契,情感和情趣的相投,志向和理想的一致等等。愛情不是一時的感情衝動,而是一個過程,它貫穿在兩性結合的始終。它的初期表現為異性間相互仰慕和渴望結合的強烈願望,中期表現為異性問的相知相守和相互依戀的執着情感,後期表現為異性問互敬互助和白頭偕老的深沉意願。愛情是浪漫的,婚姻卻是嚴肅的。婚姻意味着愛情的專一和永恆,意味着一生一世甘苦與共、不離不棄;意味着對家庭、社會和子女的不可推卸的責任。只有成熟的愛情才配享有嚴肅和美滿的婚姻。法律和道德應該維護的是這種真正意義上的婚姻。其實,對這種真正的婚姻,法律和道德毫無維繫作用,起作用的只能是夫妻雙方發自內心的真實的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