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偷偷將房產過戶給情人 共同財產能否獨自買賣
“我真的好後悔啊,我一時頭昏竟讓我一家人無家可歸。”52歲的陳宣(化名)在庭上含淚說, 他是九龍坡某廠的工人,家有妻子、10歲的女兒和80歲的老母親。2007年5月,他與34歲的按摩女王婷婷(化名)相識並租房同居。當時王婷婷告訴陳宣,她離婚帶著兒子和養母生活,經濟非常困難,只要陳宣願養她,她就不再做按摩女。隨後,以為找到真愛的陳宣每月都會給王婷婷900元左右的費用,而他自己一個月的工資才1400多元。
“她說,為了防止以後你老婆和你離婚分財產,不如你打個欠條在我這裡。到時你們離婚了,我再把欠條拿來,你老婆就分不走你的全部財產了。”陳宣說,在此期間,他按王婷婷的口述,寫了一張“陳宣欠王婷婷10萬元”的欠條。不久,王婷婷又以同樣的理由,讓他把房產證、戶口本、醫保卡交給她保管,陳宣同樣依言行事。
夫妻共同財產能否獨自買賣
2008年初,王婷婷想把兒子從璧山轉到主城上學,但苦於沒戶口,她便提出將陳宣的房子轉到她的名下,陳宣猶豫著沒有表態。同年6月,陳宣接到王婷婷電話趕到九龍坡區房管所,發現王婷婷已將過戶房產的所有資料準備好了。 王婷婷告訴他,只要他在上面簽個字就行了。見陳宣仍在猶豫,王婷婷告訴他,這也是為兩人以後著想。“當時是她逼迫我簽的字。”陳宣說。
“房子並不是直接過戶的,購房合同上寫的是她花10萬元從我手中買得,她根本沒有給我10萬元。”陳宣說,2009年2月3日,王婷婷趁他不備,將他家的房門鑰匙偷偷拿走。2月5日,王婷婷約了兩男子到陳宣家,讓他和家人立即全部搬走,將房子交出來。
2009年3月,王婷婷將陳宣及家人告上法庭,要求他們立即搬走並歸還房子。
由於一家老小面臨無家可歸,2009年3月,陳宣的妻子李佳(化名)出庭後,帶著女兒和八旬母親以房產過戶無效為由,將陳宣和王婷婷告上了法庭。前天下午,九龍坡區法院再次審理了此案, 王婷婷沒有出庭,只有其代理律師出了庭。李佳的代理律師稱,雖然房子寫的是陳宣的名字,但房貸是李佳和陳宣一起還的,屬於共同財產,陳宣不能個人擅自處理房子。而且王婷婷和陳宣並不存在真正的房屋買賣,10萬元的房款根本不存在,因此陳宣和王婷婷簽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對此,王婷婷的代理律師稱,王婷婷有正規的房產證,簽訂了正規的房屋買賣合同。之前房產證上只有陳宣的名字,他有權利處理自己的財產,同時王婷婷也支付了10萬元的現金給陳宣。法官要求出示10萬元的收款憑據,王婷婷的代理律師卻無法出示。此案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