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人離婚,承諾贈與房產未過戶,咋辦?
案例介紹
王老(男)喪偶後經人介紹與同樣喪偶的劉某(女)相識,半年後二人準備登記結婚。 在結婚之前,二老私下簽訂一份婚前財產協定,協定約定,出於對婚姻的忠誠,王老的一套住房結婚後歸雙方共同所有,劉某負責照顧王老生活。結婚兩年期間,劉某一直催促王老把房產證過戶,但王老及其子女均未同意,這引起了夫妻感情矛盾,於是劉某便提出和王老離婚,但要求取得一半房產權或者折價25萬元。王老認為劉某和他結婚的目的只是為了騙取他的房產,婚後並未能真心誠意地照顧他的晚年生活,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分割房產。劉某認為是王老一家欺騙她結婚為了照顧老人家,而並沒有真心給她房產的意思,於是來到公證處諮詢手上的協議是否有效,準備起訴離婚並分割房產。
法律意見
公證員聽了劉某的介紹、審查了協議書後,為劉某提供了法律意見:該協定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如果雙方在簽訂協定時也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會認定協議有效。但是協定有效是否就能依據協議分割一半房產的問題卻存在很大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應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認定該份協議的性質是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就是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王老應當按照協議履行給與劉某一半房產的義務。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該份協議的性質是贈與合同,贈與合同未經公證,所以王老在房產過戶前有權撤銷贈與。
兩種爭議的理論觀點同時也影響了審判實踐,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也存在,但目前主流觀點是按照贈與來審理的。由於婚前財產協議既未公證房產也未過戶,按照《合同法》關於贈與合同的規定處理的話, 則王老是有權撤銷的。但劉某可以提出抗辯理由:協定約定的房產只是部分產權,不符合《合同法》贈與的財產應當是全部財產的規定,卻反而與《婚姻法》關於夫妻可以約定部分財產歸對方所有的規定吻合,而且《合同法》與《婚姻法》相衝突時,離婚財產糾紛也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最後,公證員提示劉某,不管理論和實踐爭議多大,只要這份協議事前經過公證,則無論法院適用《合同法》或《婚姻法》的裁判結果都是一樣的,就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即使財產未轉移也不能擅自撤銷。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 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