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來信:
我和男朋友在相戀初期,他就告訴我他的媽媽有輕微的精神分裂症,但當時小覺得沒有什麼問題,也沒有告訴父母。 我們從大一開始感情就非常的好,他對我很好,可以說是百依百順,性格也特別的好,孝順父母。我們在一起快六年了。
不過他的父母真的一點為人處事的道理都不懂,過年過節不知道禮尚往來,從來沒有給我買過任何東西,也沒有說主動給我過年壓歲錢。但他們都是非常老實的人。他的媽媽平時不受刺激很正常。我媽媽抱怨一些他們家不懂禮節,不過還是比較滿意我男朋友的。今年上半年我們開始討論結婚的事,想著明年就結婚。
但他媽媽查出有乳腺癌,受了刺激,一發不可收拾。到現在他媽媽還是在醫院整天迷迷糊糊。倒並不像那些患者瘋瘋癲癲,但一看就不是正常人,不管說話還是動作。我看了很害怕,把這些事告訴了媽媽。 媽媽好幾天沒有吃下飯了,我也整天以淚洗面。我和我男朋友說了分手。他媽媽這樣我們都怕會遺傳到下一代,我媽媽也擔心這些。我知道在這時候應該全心的幫我男朋友過了這一關,但我真的很害怕。他們家的親戚沒有一個幫他們的,每天只有他爸和他在醫院,親戚們連電話也沒有,我看了很心疼。
他說他等到三十來歲時再想結婚問題,也許找個結過婚有了孩子的人家不在意這些也不用要孩子女人。我也許應該徹底放手,這樣對他對我和父母都好。他家也沒有房子,也不知道他媽媽什麼時候精神方面會好,而且如果我們結婚,可能他媽媽大喜也會受不了犯病,這樣我也不知道怎麼面對親戚。這幾天都很難受,理智告訴我應該分了,但我怕以後找不到像他對我這樣好的了,而且我是個很依賴別人的女生,這幾年讓他慣的很任性,也怕以後再找一個那個男生會受不了我堅持不了多久。
我現在很痛苦,面對父母,我覺得我應該放棄他。 面對他,我又那麼的捨不得,而且現在我不小了。我該怎麼辦?
幫女郎:美索
《民法通則》第十九條規定,被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即不具備結婚的資格和能力,不能結婚。《母嬰保健法》第九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 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由於精神病具有一定的遺傳傾向,特別是隔代遺傳傾向,所以一般不鼓勵患者生育。所以,精神病患者是不適合結婚的,自身有精神疾患方面遺傳疾患的人也不適合生育。你和家人的顧慮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精神疾病的罹患原因很廣泛,“遺傳”只是其中的一種,它並沒有你想像得那麼可怕。想之後你的男友有沒有這方面的基因遺傳缺陷,或者他是不是精神病的易患人群,去醫院做個詳細的檢查就好了。何必為了這個事庸人自擾?
從你的來信裡我只看到了兩個資訊:
1.不斷的自我辯解,強調你和男友的分手是合理的,就算你和男友結婚了,未來的前景也很糟糕,並且父母也會擔心,所以你離開他不是自私,你只是顧全大局。
2.不斷的反復強調,你男友的優點是對你千依百順,你捨不得的是他的千依百順,你害怕的是以後找不到對你那麼千依百順的男人,你覺得自己年紀不小了再找一個如此千依百順的男人的時間不多了。
當然,我不覺得你是錯的,每個人的價值觀念都不同。愛情畢竟不是人生的全部,你想過更輕鬆的、更沒有負擔的生活,這並沒有錯。但是,既然你內心裡已經抱定了這段感情本身不值得留戀,害怕的只是不能再找到對你如此好的男人,那不如痛快分手吧。分手既能解脫自己,也能騰出位置給另一個能夠陪著你的前男友患難與共的真心愛他愛到可以全力以赴的女人。
寶貝,如果你是一個不夠堅強、成熟,不能夠為了愛情犧牲,只希望從愛情中獲得的女人,那麼別投資不能給你理想婚姻的男人。因為即便勉強他給了你婚姻,那種生活也遠遠不能夠滿足你的欲望。
當然,我不覺得你是錯的,每個人的價值觀念都不同。愛情畢竟不是人生的全部,你想過更輕鬆的、更沒有負擔的生活,這並沒有錯。但是,既然你內心裡已經抱定了這段感情本身不值得留戀,害怕的只是不能再找到對你如此好的男人,那不如痛快分手吧。分手既能解脫自己,也能騰出位置給另一個能夠陪著你的前男友患難與共的真心愛他愛到可以全力以赴的女人。
寶貝,如果你是一個不夠堅強、成熟,不能夠為了愛情犧牲,只希望從愛情中獲得的女人,那麼別投資不能給你理想婚姻的男人。因為即便勉強他給了你婚姻,那種生活也遠遠不能夠滿足你的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