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丈夫或妻子的曖昧短信,是否可以作為離婚證據
一、發現丈夫或妻子的曖昧短信
隨著手機的普及,研究短信作為證據效力的法律理論和實踐問題逐漸成為必要。 手機短信與電子郵件不同,手機短信具有真實性、客觀性、不易修改性、快閃記憶體的封閉性特點,同時短信內容不容易被攻擊。一般的手機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內容的。婚內出軌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從而訴請離婚的主要動因。
二、曖昧短信是否可以作為離婚證據
從手機短信的合法性來看,要通過合法的入網手續後,合法使用手機,手機收到的短信是合法的證據。因此,符合下列情況,法院是有依據將短信作為有效證據的。
第一,保證手機短信不被刪除,在手機儲存空間或儲存卡中保存。
第二,將手機短信內容固定。
第三,提起訴訟後,將公證文書或將固定的手機短信證據交給法院,或由法官對手機內容進行檢驗,並當場製成筆錄。做筆錄時,同樣應注明手機型號與品牌。除極少數款式的手機短信內容可以修改外,目前絕大多數市面上出售的手機短信內容是不可修改的。
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比如妻子懷孕等,是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與配偶離婚的,但是離婚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法院支援,是由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裁判的。
但是,通常情況下,僅憑這種短信證據並不能證明妻子有外遇這樣一個事實。經常有一些離婚當事人,執著于搜集對方有外遇的證據,獲取QQ聊天記錄、對方與異性往來的郵件、與異性在一起親昵的照片、視頻等資料,對方給異性寫的所謂“情書”、相互交流的短信等。其實,無論另一方是真有外遇,還是當事一方自己的猜忌,都不是離婚的法定依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才是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