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婚姻中「出軌」是一個繞不開的話題,而絕大多數人都不可能做到「一別兩寬,各自安好」。
對於很多人來說,尤其在「性關係」上,愛情和婚姻中最敏感的部分,幾乎所有人都期待獲得對方的「絕對忠誠」。
但是,從已有各項數據統計來看,這種期待似乎並不理想。
目前導致離婚的六大主要原因,出軌排在第一位,這充分說明了出軌的巨大破壞力。
早在2017年,人大教授潘綏銘發布的數據報告中表明:
近15年來,男性婚外戀(出軌)率34%,超過1/3,女性為13.4%,無論男女,比例都在上升。
這意味著,中國大約每3個丈夫和每7.5個妻子中,就有一個曾經出軌。
那麼因為出軌導致的婚姻破裂,無辜的一方提出離婚可以得到哪些物質賠償?
【案例說法】
男方是一家公司的老總,工作較忙,常年在外應酬,女方多年來甘心為家庭付出,做全職主婦,為男方生育了兩個子女。
婚姻期間男方一直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關係,女方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隱忍求全,都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直到某一天知道男方的一個情人生下私生子,女方意識到可能會威脅到兩個孩子的利益,下定決心起訴離婚,分割財產。
最終法院判決:一套門面房歸女方所有,一套住房歸婚生子所有,公司由婚生女占20%份額,婚生子占40%份額,男方給付女方共同財產分割款300萬元。
【律師說法】
一、出軌的物質損害賠償包括什麼
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一)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二)由於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婚外情機率的升高,婚外情離婚賠償還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
在實際操作中,則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
1、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鬱、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於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託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2、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姦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姦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3、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為,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4、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後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說到底,出軌就是感情中的一種陷阱,未必能獲得滿足,反而還會連累自己的婚姻和家庭。
所以碰上婚內一方出軌,一味的忍讓絕對不是一個好的選擇,合法保護自身權益才是重中之重!